室外排水设计规范
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
(2011 年版)
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
联合发布

 

修订说明


   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《关于印发〈2010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、修订计划〉的通知》(建标[2010]43 号)的要求,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(集团)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《室外排水设计规范》GB50014-2006 进行修订而成的。
   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:补充规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,新建地区应采用分流制;补充规定现有合流制排水地区有条件应进行改造;补充规定应按照低影响开发(LID)理念进行雨水综合管理;补充规定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;补充规定综合径流系数较高的地区应采用渗透、调蓄措施;补充规定塑料管使用的条件;补充规定雨水调蓄池的设置和计算;更正生物滤池的设计负荷等。
   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;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
   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,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,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(集团)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。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,请寄送至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(集团)有限公司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(地址: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 号,邮政编码:200092)。

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、参编单位、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:
主 编 单 位: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(集团)有限公司
参 编 单 位: 北京工业大学 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智慧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政设计研究院
主要起草人: 张 辰(以下按姓氏笔划为序)支霞辉 石 红 朱广汉 陈 芸 陈 嫣 陈贻龙 肖 峻 邵尧明 周玉文
主要审查人: 李 艺 厉彦松 孔令勇 王秀朵 李树苑 罗万申

1 总 则


   1.0.4 排水体制(分流制或合流制)的选择,应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,结合当地的地形特点、水文条件、水体状况、气候特征、原有排水设施、
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出水利用等综合考虑后确定。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。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,新建地区的
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。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,有条件的应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,实施雨污分流改造;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,
应采取截流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。
  1.0.4A 雨水综合管理应按照低影响开发(LID)理念采用源头削减、过程控制、末端处理的方法进行,控制面源污染、防治内涝灾害、提高雨水利用程度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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